《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車庫車位
租給“外人”不超1年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區域內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在滿足業主需要后,開發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每次租賃不得超1年。租賃合同應向物業服務企業備案,業主及業主委員會有權查詢。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出租。
公共收益
應按比例作建設維護資金
《條例(草案)》明確共有物業的范圍、管理方式,規定共有物業的收益屬于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應當存入指定資金賬戶,由業主大會管理。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的名義存儲和管理,業主大會可以持備案證明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賬戶。
住宅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公共收益,應當劃定一定比例作為物業區域建設維護資金。
物業收費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條例(草案)》中明確,物業服務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含當月)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行政執法
禁止違規裝飾裝修等十四種行為
《條例(草案)》規定了物業區域內的禁止行為,建議在物業區域內禁止行為中增加違規裝飾裝修等內容。
同時,還規定了物業區域內行政執法工作。明確物業區域內禁止行為的行政執法主體,如規定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違建、毀綠種地和養殖家禽、噪聲油煙擾民、占道經營、“穿墻打洞”等;房屋部門負責查處改變房屋結構、違規租賃等;質監部門負責小區電梯、鍋爐等設備的安全監管等。
業主大會
業委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開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條例(草案)》調整和優化了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和程序,規定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首次交付專有部分之日起滿2年且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的;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50%以上的,也應當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共產黨員。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完成時間節點,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
老舊社區
對物業給予財政補貼
《條例(草案)》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為沒有實行物業管理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物業不善的老舊住宅區提供公益性物業服務。
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對提供公益性物業服務的企業給予適當補貼和扶持。
小區車庫車位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租賃期不超1年;共有物業的收益屬于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昨天,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為持續推進“紅色物業”建設,打通黨組織聯系群眾、服務群眾“最后一百米”,《條例(草案)》此次調整了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標準、優化了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和程序,明確了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完成時間節點。另外,還修改和增加了物業區域劃分、物業服務收費和車庫車位銷售對象等內容。